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灃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QD0000000 )之退票理由
單。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QD0000000 、QD0000000
)二紙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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