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宏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債務協商之相關契約書及可看出利息起
算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
500 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1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15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
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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