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20號
PTDV,108,司促,5820,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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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宏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債務協商之相關契約書及可看出利息起
  算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
  500 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1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15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
  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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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