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
500 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
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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