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64號
PTDV,108,司促,5164,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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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
  500 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
  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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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