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蔡嘉裕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淑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被 上訴 人 林慶祥
陳肅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除確 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應以如附件一第二項所 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一第一項所示之道歉聲明,並將其網站上 如附件一第三項所示網址之網頁及其備份之電磁紀錄永久刪 除。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含追加之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 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 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 訴人之報導侵害其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 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嗣上訴後,於本院追加依民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第81頁),並擴張侵權行 為事實範圍包括「壹動新聞」之影音報導(見本院卷第110
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法官 ,於民國101年間承辦訴外人廖學錯告訴廖秀雲、廖逸湄、 林秀絨(下稱廖秀雲三人)涉犯恐嚇及公然侮辱之刑事案件 (即101年度易字第2203號,下稱第2203號),於審理後, 認該案證人廖學錯、廖耀煌、陳秋燕(廖耀煌之配偶)、陳 聰智(廖耀煌之友人)之證詞矛盾,且與其勘驗監視器畫面 之結果不符,且在場證人林耀敏亦證稱未聞廖秀雲三人有恐 嚇、侮辱情事,而於102年10月30日為無罪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 稱臺中高分院)於103年2月27日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即 103年度上易字第9號,下稱第9號判決)確定。嗣廖耀煌先 後向監察院、司法院、民間司改會等單位,及自由時報、蘋 果日報、中國時報、TVBS等媒體陳情,均未獲置理,唯被上 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發行之《台 灣壹週刊》(下稱壹週刊)社會組記者即被上訴人林慶祥、 主任即被上訴人陳肅瑜未盡合理查證、審核義務,且違反新 聞倫理公約第3條、第11條之規定,由林慶祥撰寫標題為「 恐嚇推人判無罪/入贅父控惡子女欺凌謀家產」之報導(下 稱系爭紙本報導),經陳肅瑜審核後,再由壹傳媒於104年 4月1日在壹週刊網站刊登標題為「入贅老父遭兒女逼產差點 吃誣告官司」內含名為「壹動新聞」之影音報導(下稱系爭 影音報導),並擷取系爭紙本報導之部分內容登載於壹新聞 網站(網址: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 ews/l0000000,下稱系爭網路報導),繼而於104年4月2日 出版之第723期壹週刊第40至43頁刊登系爭紙本報導(與系 爭影音、紙本報導合稱系爭報導)。惟系爭報導中如附表「 報導內容」欄所列均與事實不符,包括捏造監視器畫面無廖 耀煌打廖學錯後腦勺一巴掌之事實,而指稱係廖耀煌安撫輕 拍廖學錯肩頭,繼而批評伊與一般人之認知明顯有落差、最 扯、離譜云云(即附表報導A、D部分);捏造伊主動分案查 辦廖學錯誣告,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批評伊離譜、 罕見云云,影射伊顛倒是非、違法越權濫訴被害人(即附表 報導B部分);捏造廖秀雲三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事實, 評論系爭判決大逆轉、罕見云云,影射伊無視鐵證如山、恣 意判決(即附表報導C部分),誘使網友以各種不堪之文字 辱罵伊,否定伊執行法官職務之廉正性,使伊遭具樸素正義 感之民眾所痛恨,足以貶損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伊受有精 神上之痛苦,林慶祥、陳肅瑜應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而壹傳媒為林慶祥、陳肅瑜之僱用人,未盡選任監督義 務,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並請求壹傳媒按附件二第二項所載方式,刊登該 附件第一項所示道歉聲明,及永久刪除系爭網路報導之網頁 及其備份之電磁紀錄。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並追加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壹傳媒永 久刪除系爭網路報導之網頁及電磁紀錄,及擴張侵權行為之 事實包含系爭影音報導部分,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壹傳媒應以附件二第二項所 載方式,刊登該附件二第一項所示道歉聲明,並應將其網站 上目前網址為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 ews/l0000000之網頁及其備份之電磁紀錄永久刪除〈上訴人 於上訴後,撤回對壹傳媒法定代理人邱銘輝及壹週刊社長裴 偉之起訴(見本院卷第81頁),該未繫屬本院部分,茲不贅 列〉。
二、被上訴人則以:法院判決理由是否公正妥適,應得接受民眾 公開檢視,於言論市場公開檢驗,屬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公 共事件,系爭報導係就上訴人於行使審判職權時,就具體個 案認定事實之理由是否公正妥適而為評論,屬社會大眾所關 心之公共議題,具有公益性,為可受公評之事。又林慶祥於 報導前曾致電廖逸湄表示不願回應,並實際採訪廖學錯、廖 耀煌,經其等提出臺中地院101年度家護字第719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即命廖秀雲三人不得對廖學錯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簽結函 等相關資料,及當場播放監視器畫面供林慶祥觀看,堪認系 爭報導所據之事實均為真正,非憑空捏造,縱系爭報導有法 律名詞之解讀錯誤或對程序之誤解,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 為善意合理評論;況監視器畫面並無聲音,各方解讀不同, 性質上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容有各自表述之空間,不能僅 因系爭報導內容與系爭判決理由認定歧異,即反推系爭報導 不實。再系爭報導之爭議為系爭判決理由關於監視器畫面解 讀之妥適性,及以現場為密閉空間,陳聰智無法聽見屋內談 話之推論,質疑系爭判決認定廖秀雲三人未構成恐嚇或公然 侮辱犯行之合理性,並非爭執廖耀煌拍打廖學錯之部位,或 欲證明廖秀雲3人有恐嚇或公然侮辱犯行。因廖耀煌於接受
採訪時堅稱係安撫輕拍廖學錯肩頭,林慶祥綜合廖學錯、廖 耀煌提供之上開資料及採訪過程,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判決 之妥適性存有重大爭議,而將判決理由及相關監視器擷取畫 面置入系爭報導供大眾審視,已盡查證義務。系爭報導內容 雖有「離譜法官」、「離譜判決」等文字,但所謂「離譜」 等文字乃係指不合常理而言,縱較聳動,造成上訴人主觀感 情之不悅,仍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又因監視器畫面並無 聲音,而有不同解讀,惟此僅涉及廖秀雲三人之社會評價, 與上訴人之名譽無涉,系爭網頁報導使用「案情簡單」卻「 一審判決大逆轉」等文字,評論系爭判決諭知廖秀雲三人無 罪之認定,亦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至系爭影音報導已於 104年4月初剪除,為上訴人明知,其於本院始為主張,已罹 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2年時效。另上訴人如獲得勝訴判 決,全國報章媒體將競相報導,投以關注,故勝訴判決本身 即已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實無於賠償慰撫金外,強令被 上訴人刊登自我貶抑之道歉聲明之必要,且上訴人請求刊登 道歉聲明第1點部分,廖耀煌於接受採訪時堅稱係安撫輕拍 廖學錯肩頭,而監視器畫面並無聲音,各方解讀不同,更不 應強令被上訴人為此道歉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並迭次表示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54-455頁):㈠、廖秀雲三人於101年間因涉犯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嫌,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101年度偵字第9394 號,下稱第9394號),臺中地院沙鹿簡易庭(下稱沙鹿簡易 庭)法官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即101年度沙簡字第353號 ,下稱第353號),分由上訴人承辦(即第2203號)。上訴 人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廖秀雲三人有上開 犯行,於102年10月30日判決無罪(即系爭判決)。檢察官 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於103年2月27日第9號判決不經言 詞辯論駁回上訴確定(見原審卷㈠第30-35、191-214頁,及 外放第353號影卷第1-3、16-17頁,第2203號影卷第1頁)。㈡、系爭判決理由欄七、記載:「至廖學錯、廖耀煌、陳秋燕、 陳聰智因本案所涉誣告及偽證罪嫌,均應由檢察官另依法偵 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即103年度他字第 2122號,下稱第2122號),於103年6月6日簽結(見原審卷 ㈠第189-190頁及外放第2122號案卷影本)。㈢、壹傳媒於104年3月15日接獲廖耀煌之陳情書,當時林慶祥為 壹週刊社會組記者,負責撰寫報導,陳肅瑜為壹週刊社會組 主任,就社會組之報導負有審核義務。林慶祥取得系爭判決 書影本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後,於104年3月28日採訪廖學錯、
廖耀煌並攝錄採訪情形,攝錄當時未看錄影畫面。壹傳媒於 104年4月1日在壹週刊網站刊登標題為「入贅老父遭兒女逼 產差點吃誣告官司」內含名為「壹動新聞」之影音報導(即 系爭影音報導),並於104年4月2日出版之壹週刊第723期第 40至43頁刊登由林慶祥撰寫,經陳肅瑜審核,標題為「恐嚇 推人判無罪/入贅父控惡子女欺凌謀家產」之報導(即系爭 紙本報導),附表所列除A3之影音報導外,其餘均為林慶祥 撰寫、陳肅瑜審核之報導,壹傳媒並擷取系爭紙本報導部分 內容登載於壹新聞網站(即系爭網路報導,以上各情見本院 卷第295-305頁,原審卷㈠第42-43頁)。㈣、被上訴人所提譯文與採訪錄影內容相符(見原審卷㈠第253 至255頁)。
㈤、上訴人對林慶祥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361號(下稱 第11361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 檢察署駁回確定(見原審卷㈠第260-270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50萬元 本息,並請求壹傳媒刊登道歉聲明、永久刪除系爭網路報導 之網頁及電磁紀錄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 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就系爭影音報導請求賠償 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明,是否已罹2年消滅時效?㈡系爭報 導是否足以使上訴人之名譽受損?㈢如是,系爭報導屬事實 陳述或意見表達?如為事實陳述,是否與事實不符?如與事 實不符,林慶祥、陳肅瑜是否已盡查證、審查義務?如為意 見表達,系爭報導之評論是否適當?得否阻卻違法?㈣如否 ,上訴人得否請求慰撫金?數額若干?請求回復名譽之方法 是否適當?茲分別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就系爭影音報導請求賠償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明,是 否已罹2年消滅時效?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之主觀「知」的條件,如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者,即應以該 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自承系爭影音報導於104 年4月初業經減除,且於其提起本件訴訟後已移除壹動新聞 ,依此,上訴人既可陳報影像內容及配音,顯於系爭影音報
導經減除前即曾觀覽,而得知悉侵害行為之存在致其名譽受 損,應自104年4月初起算請求權時效。則上訴人遲至107年 10月22日始擴張此部分侵權事實(見本院卷第79、110頁) ,其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見本院卷第443頁),拒絕給付此 部分賠償,自屬有據。是以下均僅就系爭紙本、網路報導是 否構成侵權行為析述之。
㈡、系爭紙本、網路報導是否足以使上訴人之名譽受損?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 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紙本報導第40、41頁主標題為「入贅父控惡子女欺凌謀 家產」,主標題右下方粗體字第1段為:「奉養父母是子女 應盡的孝道,但台中大肚區卻有一名老父親控告惡子女恐嚇 及公然侮辱,母親才過世半個月,屍骨未寒,就因覬覦上億 元遺產,捧著遺照辱罵猛推他,逼他放棄繼承權。」,第2 段為:「更扯的是,老父親氣不過,告子女卻遇上離譜法官 ,還反過頭主動分案辦老父親誣告,老人家大受打擊,每到 夜裡就開始磨刀,揚言要殺死這些畜生!」,上方第一張照 片為一名女子捧者類似遺照之畫面,畫面右側以文字註記: 「幾名子女捧著屍骨未寒的母親遺照,氣勢洶洶要帶走老父 。」,第二張照片為穿紫色上衣之廖秀雲以左手碰觸廖學錯 之畫面,從畫面無法明確判定碰觸部位,惟畫面右側以文字 註記:「女兒猛然推老父,判決書卻避重就輕:『佐以手勢 對廖學錯表示有所質問。』,並於緊接該照片下方記載副標 題為「恐嚇/推人/判無罪」。系爭紙本報導第40頁小標題 「老父氣到/夜夜磨刀」,第40至41頁內文第1段為:「廖 父與三年前過世的太太育有七名子女,他此時原本該是含飴 弄孫之時,卻因部分子女逼奪家產,讓他不得不跟孩子對簿 公堂,控告惡子女恐嚇及公然侮辱,誰知又遇上離譜法官, 還反過頭幫子女控告父親誣告,才導致他成了夜夜磨刀的老 人。」,第2段先稱廖耀煌是沒有向老父要錢的孩子,再引 述廖耀煌之語,指摘其他兄弟姊妹急分家產,欲逼廖學錯就 範,動輒辱罵、欺騙廖學錯,廖學錯忍無可忍始至法院提告 ,未料上訴人未還公道,反認廖學錯涉嫌誣告,繼而說明廖 學錯入贅之身分,其配偶林素貞遺留上億土地,子女見錢眼 開而針對廖學錯等語(見本院卷第300-301頁)。系爭紙本
報導第41頁第一小標題為「入贅為由/子女逼產」,內文鋪 陳廖學錯年輕時辛苦工作之歷程,稱子女以其入贅為由,逼 廖學錯交出房產等語。同頁第二小標題為「惡劣行逕/全遭 錄下」,內文首先引述廖耀煌之語,稱101年1月15日母親過 世,其餘子女佯稱帶廖學錯前往親戚家走春,卻將廖學錯帶 到代書辦公室逼迫放棄繼承權,再稱廖學錯為躲避糾纏逃到 廖耀煌家中暫住,其餘子女於101年2月1日晚間衝進廖耀煌 家中對廖學錯叫囂,並陳述依撰稿者檢視監視器畫面之結果 為:「當天晚間六點四十七分左右,子女們捧著母親的遺照 進到室內,惡狠狠地對著老父親講話,其中一名女兒還用手 指著父親,接著,另一名女兒上前狠推了老父一把,險些讓 他跌倒。畫面中,廖學錯手上正拿著便當,似乎想安撫吵鬧 的子女,結果對方卻將父親的手撥開,還搶走他正在吃的便 當,最後廖學錯換衣服,跟著吵鬧的子女離開四子家」(見 本院卷第301、305頁)。系爭紙本報導第42頁小標題為「詐 領存款/三女認錯」,內文第1段引述廖耀煌之語,稱廖秀 雲三人於101年2月1日晚間前往廖耀煌住處對廖學錯辱罵: 「你是我家入贅的奴才,有什麼資格管我們家財產的事?」 ,並稱(以下均臺語發音):「死老猴,你死去哪裡?你的 死某在等你」、「死老頭,你故意躲我們喔,你是找死。」 、「豬八戒,你久不知我鞋子穿幾號。」等言詞,嚇的廖學 錯不敢說話,隨廖秀雲三人離去。第2段再陳述子女強行帶 走廖學錯後,一反常態,帶廖學錯泡溫泉,再向廖學錯借款 ,廖學錯將印章、存摺交予三女處理,竟遭盜領140萬元, 憤而提告,因三女當庭認錯始撤銷告訴,惟三女之後故態復 萌,逼老父簽下拋棄繼承書,才使廖學錯決定告到底等語( 見本院卷第304-305頁)。系爭紙本報導第43頁第一小標題 為「離譜判決/被控誣告」,內文為「廖學錯決心和子女對 簿公堂,心想公正的司法應能還他公道,沒想到,法官蔡嘉 裕不但判廖父敗訴,更反過頭幫廖家爭產的子女控告廖父誣 告,就連出庭幫父親做證的四子廖耀煌與兒媳、恰好聽到爭 吵內容的友人,都被蔡法官一起反控涉嫌偽證,氣得他們大 罵『司法不公』!」、「本刊檢視相關文件,蔡法官對錄影 帶的認定與一般人的認知明顯有落差。明明是子女氣勢洶洶 手插腰指著父親,都快戳到頭了,還有人激動時猛然的推了 父親一把,但判決書卻寫著:『其間被告三人佐以手勢對廖 學錯表示有所質問時,廖學錯均消極反應或安撫以對。』」 、「最扯的是,四子在父親無奈離去時,安撫輕拍老父動作 ,卻被法官解釋為『廖耀煌拍打廖學錯後腦杓一巴掌』。就 連當時在鐵皮屋外看熱鬧的友人,做證(應為『作證』)的
確有子女嗆聲老父,也被蔡法官推論現場『密閉式空間,且 密不通風,僅能仰賴空調設備』。認定友人一定聽不到裡面 說什麼,據此辦偽證罪!」、「幸好這些指控,都被承辦誣 告、偽證等案件的主任檢察官查清楚,所有的被告都不起訴 處分,才讓廖學錯等人逃過這無妄之災。」,左側上方佐以 廖耀煌之配修廠照片,左側以文字註記:「廖耀煌的鐵皮屋 隔音不佳,法官沒到現場勘驗,自行想像是『密閉空間』。 」,下方放置廖耀煌站在廖學錯旁邊之照片,從照片無法明 確看出廖耀煌右手擺放之位置,惟上方以文字註記:「老四 廖耀煌安撫老爸,輕拍肩頸,竟被法官認為打父親後腦杓一 巴掌。」(見本院卷第304頁)。
⒉系爭網路報導之標題為「入贅老父遭兒女逼產/差點吃誣告 官司」,內文第1段:「台中市幾名不孝子女捧者母親遺照 ,逼父親廖學錯放棄繼承權,理由是他乃入贅的女婿,只是 岳家的奴才,沒資格過問財產的事,子女罵他『死老頭』、 『怎麼不去找你的死某』,甚至盜領他的存款近百萬,廖學 錯憤而提告,但判決一面倒,不僅忤逆子女無罪,還辦他誣 告,而唯一奉養他、不爭產的兒子廖耀煌也吃上偽證官司, 全案最後雖然不起訴,但老翁氣得夜夜磨刀要殺死這些畜生 !」,第2段:「廖學錯說,我恨不得這些畜生一出世就捏 死他們。可是,子女忤逆,到了法庭,他卻當庭為了細故被 法官斥責,原本因為不孝女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且案情 簡單、刑責輕,所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沒想到一審判決 大逆轉,非但不孝女完全無罪,原告變被告,老父還差點成 為誣告子女的罪人。」,第3段:「本刊調查,這個罕見的 判決,是台中地院蔡嘉裕法官所為…,詳情請見本期壹週刊 。(社會組)」(見原審卷㈠第42-43頁)。 ⒊查依系爭紙本報導之全文脈絡觀之,各標題分別為「入贅父 控惡子女欺凌謀家產」、「恐嚇/推人/判無罪」、「老父 氣到/夜夜磨刀」、「入贅為由/子女逼產」、「惡劣行逕 /全遭錄下」、「詐領存款/三女認錯」、「離譜判決/被 控誣告」,內容除鋪陳廖學錯入贅之身分,年輕時辛苦工作 之歷程,引用廖耀煌之陳述,指稱其餘子女於母死亡後,為 爭產而動輒辱罵、欺騙廖學錯,詐領存款,逼奪遺產之背景 外,並引述廖耀煌之語,稱其餘子女於101年1月15日母親過 世後逼迫廖學錯放棄繼承權,復於101年2月1日晚間衝進廖 耀煌家中,辱罵廖學錯之過程,另以撰稿者檢視監視器畫面 之結果,稱明顯係子女氣勢洶洶戳指廖學錯、猛推廖學錯, 上訴人卻避重就輕,認僅屬佐以手勢質問廖學錯,而廖耀煌 明顯係安撫輕拍廖學錯,上訴人卻認廖耀煌打廖學錯後腦杓
一巴掌云云,直指上訴人「對錄影帶的認定與一般人的認知 明顯有落差」、「最扯」,及上訴人未到現場勘驗,自行想 像現場為密閉式空間,陳聰智之證言不足採,判決廖秀雲三 人「恐嚇」、「推人」之行為無罪,更主動分案反控廖學錯 、廖耀煌、陳秋燕、陳聰智等人(下稱廖學錯等人)涉犯誣 告、偽證罪,經承辦誣告、偽證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廖 學錯等人始逃過無妄之災云云,再佐以截取之各畫面旁註記 子女氣勢洶洶要帶走廖學錯、猛然推老父,判決書避重就輕 等文字,總結上訴人為「離譜法官」,系爭判決為「離譜判 決」。而系爭網路報導亦以因廖學錯入贅之身分,遭不孝子 女逼迫放棄繼承權並辱罵,不孝女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 案情簡單、刑責輕,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系爭判 決竟諭知不孝女無罪,甚至以廖學錯、廖耀煌涉犯誣告、偽 證罪嫌移送偵辦,嗣經不起訴處分云云,總結系爭判決為「 罕見的判決」,並導引讀者閱讀系爭紙本報導。綜合上述系 爭紙本報導使用之文字標題、截取之畫面及文字註記、鋪陳 營造之背景,論述之文句脈絡,及系爭網路報導之內容、用 語等,均足使一般閱讀者產生廖秀雲三人欺凌謀家產,廖學 錯等人則委屈之印象,因職司審判工作之上訴人認事離譜、 異於常人、偏頗不公,始不顧廖秀雲三人已於偵查中「坦承 犯行」,竟逆轉為無罪判決,並不當分案偵辦廖學錯等人涉 犯誣告、偽證罪嫌之負面觀感,顯已使社會上一般人對上訴 人之辦案能力、公正性之評價受到貶抑。此由系爭網路報導 下方網友留言:「十之八九有收錢,剩下的那1、20%...還 是有收錢」、「垃圾法官垃圾子女」、「又一個恐龍法官, 天兵法官,這樣還可以當。法官喔?叫他入回去叫他媽再生 過吧!」、「這法官應該被彈劾吧?」、「台灣的司法真的 有點....法官之類的應該做個身家財產調查腦力測試,怎麼 天兵法官一堆」(見原審㈠卷第44頁),及蘋果日報網頁轉 載系爭網路報導下方網友留言:「蔡嘉裕法官很有事..該向 政風單位檢舉瀆職....無法執行法官該有的正義~」、「法 官經宣告已腦死..法官會有現世報,養出同等不孝的子女~ 」、「可憐的老父遇到了不孝的子女又遇到了恐龍的法官」 、「爛兒女怎麼不去死一死阿!」、「我覺得會判老翁有罪 的才該去死一死~」(見原審㈠卷第47頁),益證一般人閱 讀系爭紙本及網路報導後,確已產生上訴人不適任法官之負 面觀感。是系爭紙本及網路報導關於:上訴人對監視器畫面 之解讀與一般人的認知有明顯落差(即附表報導A1、A2、D 部分),且不顧廖秀雲三人已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即附表報 導C部分),竟為無罪判決,甚至分案偵辦廖學錯等人涉犯
誣告、偽證罪嫌(即附表報導B部分)等內容,而直指上訴 人為「離譜法官」,系爭判決「離譜」、「罕見」、「最扯 」等用語,自足以貶損上訴人專業形象、法律素養等社會評 價,致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
㈢、系爭報導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如為事實陳述,是否與事 實不符?如與事實不符,林慶祥、陳肅瑜是否已盡查證、審 查義務?如為意見表達,系爭報導之評論是否適當?得否阻 卻違法?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 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 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 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 亦然。是有關上述刑法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 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 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 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 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 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 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惟 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 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 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而於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 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 、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 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 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 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或刻意偏 向,扭曲新聞情境,而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如因
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非得憑所 述事實係出於疑慮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自應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54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
⒈附表報導A1、A2、D(即指稱上訴人對監視器畫面之解讀與 一般人的認知有明顯落差)部分:
⑴經本院就兩造爭執最烈之「拍打老父」畫面(即VTS-06-1檔 案中19:00:00至19:00:28之畫面,無聲)勘驗結果為:(19 :00:00)林秀絨、廖逸湄、廖秀雲與廖學錯對話,廖耀煌坐 在一旁。(19:00:06)林秀絨伸手推廖學錯右肩,廖學錯繼 續陳述。(19:00:18)廖耀煌起身走到廖學錯身旁,先撥廖 學錯右手臂,繼而右手搭廖學錯左肩,左手揮動比手勢,一 邊說話,(19:00:23)廖耀煌繼而以右手自廖學錯後腦杓向 前推去,致廖學錯頭部及上半身向右前方搖晃(即俗稱「巴 頭」之動作),廖學錯拉回重心後,(19:00:24)以左肩推 開廖耀煌,揮動雙手繼續陳述,廖耀煌後退兩三步,轉身向 左,未看廖學錯,林秀絨、廖逸湄、廖秀雲陸續散去等情, 有本院108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410頁 )。其中關於「廖耀煌繼而以右手自廖學錯後腦杓向前推去 ,致廖學錯頭部及上半身向右前方搖晃,廖學錯拉回重心後 ,以左肩推開廖耀煌」部分,原審勘驗認係「順勢拍了老父 後腦勺或後肩頸一下..父親彷彿有一動作往左變換重心後, 廖耀煌就自然退開(筆錄誤載為廖輝煌)」(見原審卷㈡第 16頁言詞辯論筆錄),而第11361號偵查案件之檢察事務官 勘驗後認「廖耀煌對廖學錯說話,一講完話即邊舉起右手, 拍打廖學錯後腦勺一下,廖學錯似乎有點不悅,以身體推了 廖耀煌一下,好像要把他推開」(見本院卷第115頁勘驗筆 錄影本),第11361號偵查案件之檢察官勘驗後認「廖耀煌 有與廖學錯說話,說完話後有舉起右手拍打廖學錯的後腦一 下」(見本院卷第117頁),勘驗結果均認廖耀煌有「推」 、「拍」、「拍打」廖學錯之動作,與上訴人於第2203號案 件審理時就此段落勘驗後謂:「廖耀煌用手『拍打』廖學錯 後腦杓一下的動作」(見原審卷㈠第211頁),幾無差異, 廖耀煌甚至於第11361號案件偵查時自承「我有『推』我父 親的頭」(見本院卷第119頁),已難認上訴人對監視器畫 面之解讀與一般人的認知有何落差。又系爭紙本報導所載: 「老四廖耀煌安撫老爸,輕拍肩頸,竟被法官認為打父親後 腦杓一巴掌。」(照片之文字註記)、「最扯的是,四子在 父親無奈離去時,安撫輕拍老父動作,卻被法官解釋為『廖
耀煌拍打廖學錯後腦杓一巴掌』」部分,應係對上開「拍打 」動作此一中性之事實描述,加入主觀判斷,解讀廖耀煌拍 打廖學錯之主觀目的僅在安撫廖學錯,以凸顯上訴人於系爭 判決認定事實不當。惟依本院前述勘驗結果,認就廖耀煌拍 打廖學錯後腦之動作,已致廖學錯重心不穩,即俗稱「巴頭 」之動作;而依第11361號偵查案件檢察事務官前述勘驗結 果,亦認廖耀煌拍打廖學錯後腦之動作已致廖學錯不悅,始 以身體推開廖耀煌;參以上訴人嗣將上開畫面上傳網路後之 網友留言:「巴頭的動作這麼明顯有力。。。」、「最可憐 的是那父親..被姊妹推...被兒子巴頭」等情(見原審卷㈠ 第480頁,本院卷第121頁),益徵林慶祥將上開畫面解釋為 「安撫」,方屬刻意曲解,悖於一般人的認知,而與事實不 符。
⑵雖被上訴人抗辯監視器畫面並無聲音,得各自表述,不能僅 因系爭紙本報導內容與系爭判決理由認定歧異,即反推報導 不實云云。惟查:依林慶祥於第11361號案件偵查時陳稱: 「我後來有求證廖學錯本人,廖學錯說他當時不覺得被廖耀 煌打....我的解讀是廖耀煌並不是在打他爸爸」(見本院卷 第117頁),廖耀煌則於接受採訪時稱:「啊竟然寫我,我 重重拍我父親的後腦勺一巴掌,我是安撫耶」等語(見原審 卷㈠第255頁),顯見林慶祥係依廖學錯、廖耀煌之陳述, 而於系爭紙本報導一再指摘廖耀煌僅為安撫,上訴人解讀異 於常人云云。惟廖學錯、廖耀煌均為本件爭執事件之當事人 ,且係由廖耀煌向媒體投訴,所言是否與真實相符,本難盡 信,自有再為查證之必要。而依被上訴人所提林慶祥二次致 電廖逸湄之譯文所示,廖逸湄之家人雖以已經交由法院處理 為由,而未回應,但仍稱:「還是你有問題,你打電話給謝 律師問謝律師」,經林慶祥答以:「好」(見本院卷第401 頁),堪認廖逸湄雖拒絕受訪,但已提供詢問律師之查證方 法予林慶祥。林慶祥既為媒體記者,其不僅未循此訊息再向 律師求證,亦未向廖耀煌取得其餘當事人廖秀雲、林秀絨之 聯絡方法,進一步探知廖秀雲三人之意見,顯然怠於查證, 難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況被上訴人既抗辯監視器畫面無聲 音,得各自表述,而林慶祥無視系爭判決經由雙方攻防,調 查之事證,亦未向另一方求證,或作平衡報導,即偏向一方 ,循廖學錯、廖耀煌之說法撰稿,卻自詡代表一般人之認知 ,率予評論上訴人對監視器畫面之解讀與一般人的認知有明 顯落差,並進而批評系爭判決「離譜」、「最扯」,亦難認 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從而,附表報導A1、A2部分之內容, 自無從阻卻違法。
⑶又依被上訴人所提且為上訴人不爭執之「女兒推老父」畫面 (即VTS-04-1檔案中18:52:28至18:52:31之畫面,無聲)為 :(18:52:30)廖秀雲趨前以左手推廖學錯之胸口,導致廖 學錯身體後傾,(18:52:31)廖秀雲旋即再用手指廖學錯之 頭部,與廖學錯繼續爭論部分(見本院卷第390、411頁), 核與上訴人勘驗之結果:「於18時52分30秒用手戳廖學錯胸 口一下,致廖學錯身體向後微傾,廖學錯站穩後,則繼續與 廖秀雲說話」,尚無甚大差別。且系爭判決勘驗筆錄復載明 :「廖秀雲進前兩步對廖學錯說話,並伸手對廖學錯指一下 (不到一秒即縮回)」、「廖秀雲比手指責廖耀煌,同時廖 學錯左手捧著便當起身,右手比著輕輕拍打的手勢,欲安撫 廖秀雲,廖秀雲退後一步並撥開廖學錯的右手,表示拒絕接 受」、「廖秀雲轉頭指責廖學錯」、「廖學錯對廖秀雲說話 ,並伸手撥一下廖秀雲的肩膀予以安撫,廖秀雲閃開拒絕接 受,並與廖學錯爭論,且於18時52分30秒用手戳廖學錯胸口 一下,致廖學錯身體向後微傾,廖學錯站穩後,則繼續與廖 秀雲說話」、「林秀絨有伸手拍一下廖學錯肩膀的動作」等 語(見原審卷㈠第209-210頁),已詳實記載廖秀雲三人與 廖學錯之互動,並經廖學錯之告訴代理人表示對勘驗結果無 意見(見第2203號卷第154頁審判筆錄)。則上訴人綜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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