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192號
TPHV,107,上,119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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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蔡嘉裕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淑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被 上訴 人 林慶祥 
      陳肅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除確 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應以如附件一第二項所 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一第一項所示之道歉聲明,並將其網站上 如附件一第三項所示網址之網頁及其備份之電磁紀錄永久刪 除。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含追加之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 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 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 訴人之報導侵害其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 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嗣上訴後,於本院追加依民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第81頁),並擴張侵權行 為事實範圍包括「壹動新聞」之影音報導(見本院卷第110



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法官 ,於民國101年間承辦訴外人廖學錯告訴廖秀雲廖逸湄林秀絨(下稱廖秀雲三人)涉犯恐嚇及公然侮辱之刑事案件 (即101年度易字第2203號,下稱第2203號),於審理後, 認該案證人廖學錯廖耀煌、陳秋燕(廖耀煌之配偶)、陳 聰智(廖耀煌之友人)之證詞矛盾,且與其勘驗監視器畫面 之結果不符,且在場證人林耀敏亦證稱未聞廖秀雲三人有恐 嚇、侮辱情事,而於102年10月30日為無罪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 稱臺中高分院)於103年2月27日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即 103年度上易字第9號,下稱第9號判決)確定。嗣廖耀煌先 後向監察院、司法院、民間司改會等單位,及自由時報、蘋 果日報、中國時報、TVBS等媒體陳情,均未獲置理,唯被上 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發行之《台 灣壹週刊》(下稱壹週刊)社會組記者即被上訴人林慶祥、 主任即被上訴人陳肅瑜未盡合理查證、審核義務,且違反新 聞倫理公約第3條、第11條之規定,由林慶祥撰寫標題為「 恐嚇推人判無罪/入贅父控惡子女欺凌謀家產」之報導(下 稱系爭紙本報導),經陳肅瑜審核後,再由壹傳媒於104年 4月1日在壹週刊網站刊登標題為「入贅老父遭兒女逼產差點 吃誣告官司」內含名為「壹動新聞」之影音報導(下稱系爭 影音報導),並擷取系爭紙本報導之部分內容登載於壹新聞 網站(網址: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 ews/l0000000,下稱系爭網路報導),繼而於104年4月2日 出版之第723期壹週刊第40至43頁刊登系爭紙本報導(與系 爭影音、紙本報導合稱系爭報導)。惟系爭報導中如附表「 報導內容」欄所列均與事實不符,包括捏造監視器畫面無廖 耀煌打廖學錯後腦勺一巴掌之事實,而指稱係廖耀煌安撫輕 拍廖學錯肩頭,繼而批評伊與一般人之認知明顯有落差、最 扯、離譜云云(即附表報導A、D部分);捏造伊主動分案查 辦廖學錯誣告,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批評伊離譜、 罕見云云,影射伊顛倒是非、違法越權濫訴被害人(即附表 報導B部分);捏造廖秀雲三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事實, 評論系爭判決大逆轉、罕見云云,影射伊無視鐵證如山、恣 意判決(即附表報導C部分),誘使網友以各種不堪之文字 辱罵伊,否定伊執行法官職務之廉正性,使伊遭具樸素正義 感之民眾所痛恨,足以貶損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伊受有精 神上之痛苦,林慶祥陳肅瑜應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而壹傳媒為林慶祥陳肅瑜之僱用人,未盡選任監督義 務,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並請求壹傳媒按附件二第二項所載方式,刊登該 附件第一項所示道歉聲明,及永久刪除系爭網路報導之網頁 及其備份之電磁紀錄。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並追加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壹傳媒永 久刪除系爭網路報導之網頁及電磁紀錄,及擴張侵權行為之 事實包含系爭影音報導部分,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壹傳媒應以附件二第二項所 載方式,刊登該附件二第一項所示道歉聲明,並應將其網站 上目前網址為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 ews/l0000000之網頁及其備份之電磁紀錄永久刪除〈上訴人 於上訴後,撤回對壹傳媒法定代理人邱銘輝壹週刊社長裴 偉之起訴(見本院卷第81頁),該未繫屬本院部分,茲不贅 列〉。
二、被上訴人則以:法院判決理由是否公正妥適,應得接受民眾 公開檢視,於言論市場公開檢驗,屬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公 共事件,系爭報導係就上訴人於行使審判職權時,就具體個 案認定事實之理由是否公正妥適而為評論,屬社會大眾所關 心之公共議題,具有公益性,為可受公評之事。又林慶祥於 報導前曾致電廖逸湄表示不願回應,並實際採訪廖學錯、廖 耀煌,經其等提出臺中地院101年度家護字第719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即命廖秀雲三人不得對廖學錯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簽結函 等相關資料,及當場播放監視器畫面供林慶祥觀看,堪認系 爭報導所據之事實均為真正,非憑空捏造,縱系爭報導有法 律名詞之解讀錯誤或對程序之誤解,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 為善意合理評論;況監視器畫面並無聲音,各方解讀不同, 性質上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容有各自表述之空間,不能僅 因系爭報導內容與系爭判決理由認定歧異,即反推系爭報導 不實。再系爭報導之爭議為系爭判決理由關於監視器畫面解 讀之妥適性,及以現場為密閉空間,陳聰智無法聽見屋內談 話之推論,質疑系爭判決認定廖秀雲三人未構成恐嚇或公然 侮辱犯行之合理性,並非爭執廖耀煌拍打廖學錯之部位,或 欲證明廖秀雲3人有恐嚇或公然侮辱犯行。因廖耀煌於接受



採訪時堅稱係安撫輕拍廖學錯肩頭,林慶祥綜合廖學錯、廖 耀煌提供之上開資料及採訪過程,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判決 之妥適性存有重大爭議,而將判決理由及相關監視器擷取畫 面置入系爭報導供大眾審視,已盡查證義務。系爭報導內容 雖有「離譜法官」、「離譜判決」等文字,但所謂「離譜」 等文字乃係指不合常理而言,縱較聳動,造成上訴人主觀感 情之不悅,仍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又因監視器畫面並無 聲音,而有不同解讀,惟此僅涉及廖秀雲三人之社會評價, 與上訴人之名譽無涉,系爭網頁報導使用「案情簡單」卻「 一審判決大逆轉」等文字,評論系爭判決諭知廖秀雲三人無 罪之認定,亦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至系爭影音報導已於 104年4月初剪除,為上訴人明知,其於本院始為主張,已罹 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2年時效。另上訴人如獲得勝訴判 決,全國報章媒體將競相報導,投以關注,故勝訴判決本身 即已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實無於賠償慰撫金外,強令被 上訴人刊登自我貶抑之道歉聲明之必要,且上訴人請求刊登 道歉聲明第1點部分,廖耀煌於接受採訪時堅稱係安撫輕拍 廖學錯肩頭,而監視器畫面並無聲音,各方解讀不同,更不 應強令被上訴人為此道歉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並迭次表示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54-455頁):㈠、廖秀雲三人於101年間因涉犯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嫌,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101年度偵字第9394 號,下稱第9394號),臺中地院沙鹿簡易庭(下稱沙鹿簡易 庭)法官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即101年度沙簡字第353號 ,下稱第353號),分由上訴人承辦(即第2203號)。上訴 人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廖秀雲三人有上開 犯行,於102年10月30日判決無罪(即系爭判決)。檢察官 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於103年2月27日第9號判決不經言 詞辯論駁回上訴確定(見原審卷㈠第30-35、191-214頁,及 外放第353號影卷第1-3、16-17頁,第2203號影卷第1頁)。㈡、系爭判決理由欄七、記載:「至廖學錯廖耀煌、陳秋燕、 陳聰智因本案所涉誣告及偽證罪嫌,均應由檢察官另依法偵 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即103年度他字第 2122號,下稱第2122號),於103年6月6日簽結(見原審卷 ㈠第189-190頁及外放第2122號案卷影本)。㈢、壹傳媒於104年3月15日接獲廖耀煌之陳情書,當時林慶祥壹週刊社會組記者,負責撰寫報導,陳肅瑜壹週刊社會組 主任,就社會組之報導負有審核義務。林慶祥取得系爭判決 書影本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後,於104年3月28日採訪廖學錯



廖耀煌並攝錄採訪情形,攝錄當時未看錄影畫面。壹傳媒於 104年4月1日在壹週刊網站刊登標題為「入贅老父遭兒女逼 產差點吃誣告官司」內含名為「壹動新聞」之影音報導(即 系爭影音報導),並於104年4月2日出版之壹週刊第723期第 40至43頁刊登由林慶祥撰寫,經陳肅瑜審核,標題為「恐嚇 推人判無罪/入贅父控惡子女欺凌謀家產」之報導(即系爭 紙本報導),附表所列除A3之影音報導外,其餘均為林慶祥 撰寫、陳肅瑜審核之報導,壹傳媒並擷取系爭紙本報導部分 內容登載於壹新聞網站(即系爭網路報導,以上各情見本院 卷第295-305頁,原審卷㈠第42-43頁)。㈣、被上訴人所提譯文與採訪錄影內容相符(見原審卷㈠第253 至255頁)。
㈤、上訴人對林慶祥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361號(下稱 第11361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 檢察署駁回確定(見原審卷㈠第260-270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50萬元 本息,並請求壹傳媒刊登道歉聲明、永久刪除系爭網路報導 之網頁及電磁紀錄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 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就系爭影音報導請求賠償 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明,是否已罹2年消滅時效?㈡系爭報 導是否足以使上訴人之名譽受損?㈢如是,系爭報導屬事實 陳述或意見表達?如為事實陳述,是否與事實不符?如與事 實不符,林慶祥陳肅瑜是否已盡查證、審查義務?如為意 見表達,系爭報導之評論是否適當?得否阻卻違法?㈣如否 ,上訴人得否請求慰撫金?數額若干?請求回復名譽之方法 是否適當?茲分別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就系爭影音報導請求賠償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明,是 否已罹2年消滅時效?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之主觀「知」的條件,如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者,即應以該 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自承系爭影音報導於104 年4月初業經減除,且於其提起本件訴訟後已移除壹動新聞 ,依此,上訴人既可陳報影像內容及配音,顯於系爭影音報



導經減除前即曾觀覽,而得知悉侵害行為之存在致其名譽受 損,應自104年4月初起算請求權時效。則上訴人遲至107年 10月22日始擴張此部分侵權事實(見本院卷第79、110頁) ,其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見本院卷第443頁),拒絕給付此 部分賠償,自屬有據。是以下均僅就系爭紙本、網路報導是 否構成侵權行為析述之。
㈡、系爭紙本、網路報導是否足以使上訴人之名譽受損?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 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紙本報導第40、41頁主標題為「入贅父控惡子女欺凌謀 家產」,主標題右下方粗體字第1段為:「奉養父母是子女 應盡的孝道,但台中大肚區卻有一名老父親控告惡子女恐嚇 及公然侮辱,母親才過世半個月,屍骨未寒,就因覬覦上億 元遺產,捧著遺照辱罵猛推他,逼他放棄繼承權。」,第2 段為:「更扯的是,老父親氣不過,告子女卻遇上離譜法官 ,還反過頭主動分案辦老父親誣告,老人家大受打擊,每到 夜裡就開始磨刀,揚言要殺死這些畜生!」,上方第一張照 片為一名女子捧者類似遺照之畫面,畫面右側以文字註記: 「幾名子女捧著屍骨未寒的母親遺照,氣勢洶洶要帶走老父 。」,第二張照片為穿紫色上衣之廖秀雲以左手碰觸廖學錯 之畫面,從畫面無法明確判定碰觸部位,惟畫面右側以文字 註記:「女兒猛然推老父,判決書卻避重就輕:『佐以手勢 對廖學錯表示有所質問。』,並於緊接該照片下方記載副標 題為「恐嚇/推人/判無罪」。系爭紙本報導第40頁小標題 「老父氣到/夜夜磨刀」,第40至41頁內文第1段為:「廖 父與三年前過世的太太育有七名子女,他此時原本該是含飴 弄孫之時,卻因部分子女逼奪家產,讓他不得不跟孩子對簿 公堂,控告惡子女恐嚇及公然侮辱,誰知又遇上離譜法官, 還反過頭幫子女控告父親誣告,才導致他成了夜夜磨刀的老 人。」,第2段先稱廖耀煌是沒有向老父要錢的孩子,再引 述廖耀煌之語,指摘其他兄弟姊妹急分家產,欲逼廖學錯就 範,動輒辱罵、欺騙廖學錯廖學錯忍無可忍始至法院提告 ,未料上訴人未還公道,反認廖學錯涉嫌誣告,繼而說明廖 學錯入贅之身分,其配偶林素貞遺留上億土地,子女見錢眼 開而針對廖學錯等語(見本院卷第300-301頁)。系爭紙本



報導第41頁第一小標題為「入贅為由/子女逼產」,內文鋪 陳廖學錯年輕時辛苦工作之歷程,稱子女以其入贅為由,逼 廖學錯交出房產等語。同頁第二小標題為「惡劣行逕/全遭 錄下」,內文首先引述廖耀煌之語,稱101年1月15日母親過 世,其餘子女佯稱帶廖學錯前往親戚家走春,卻將廖學錯帶 到代書辦公室逼迫放棄繼承權,再稱廖學錯為躲避糾纏逃到 廖耀煌家中暫住,其餘子女於101年2月1日晚間衝進廖耀煌 家中對廖學錯叫囂,並陳述依撰稿者檢視監視器畫面之結果 為:「當天晚間六點四十七分左右,子女們捧著母親的遺照 進到室內,惡狠狠地對著老父親講話,其中一名女兒還用手 指著父親,接著,另一名女兒上前狠推了老父一把,險些讓 他跌倒。畫面中,廖學錯手上正拿著便當,似乎想安撫吵鬧 的子女,結果對方卻將父親的手撥開,還搶走他正在吃的便 當,最後廖學錯換衣服,跟著吵鬧的子女離開四子家」(見 本院卷第301、305頁)。系爭紙本報導第42頁小標題為「詐 領存款/三女認錯」,內文第1段引述廖耀煌之語,稱廖秀 雲三人於101年2月1日晚間前往廖耀煌住處對廖學錯辱罵: 「你是我家入贅的奴才,有什麼資格管我們家財產的事?」 ,並稱(以下均臺語發音):「死老猴,你死去哪裡?你的 死某在等你」、「死老頭,你故意躲我們喔,你是找死。」 、「豬八戒,你久不知我鞋子穿幾號。」等言詞,嚇的廖學 錯不敢說話,隨廖秀雲三人離去。第2段再陳述子女強行帶 走廖學錯後,一反常態,帶廖學錯泡溫泉,再向廖學錯借款 ,廖學錯將印章、存摺交予三女處理,竟遭盜領140萬元, 憤而提告,因三女當庭認錯始撤銷告訴,惟三女之後故態復 萌,逼老父簽下拋棄繼承書,才使廖學錯決定告到底等語( 見本院卷第304-305頁)。系爭紙本報導第43頁第一小標題 為「離譜判決/被控誣告」,內文為「廖學錯決心和子女對 簿公堂,心想公正的司法應能還他公道,沒想到,法官蔡嘉 裕不但判廖父敗訴,更反過頭幫廖家爭產的子女控告廖父誣 告,就連出庭幫父親做證的四子廖耀煌與兒媳、恰好聽到爭 吵內容的友人,都被蔡法官一起反控涉嫌偽證,氣得他們大 罵『司法不公』!」、「本刊檢視相關文件,蔡法官對錄影 帶的認定與一般人的認知明顯有落差。明明是子女氣勢洶洶 手插腰指著父親,都快戳到頭了,還有人激動時猛然的推了 父親一把,但判決書卻寫著:『其間被告三人佐以手勢對廖 學錯表示有所質問時,廖學錯均消極反應或安撫以對。』」 、「最扯的是,四子在父親無奈離去時,安撫輕拍老父動作 ,卻被法官解釋為『廖耀煌拍打廖學錯後腦杓一巴掌』。就 連當時在鐵皮屋外看熱鬧的友人,做證(應為『作證』)的



確有子女嗆聲老父,也被蔡法官推論現場『密閉式空間,且 密不通風,僅能仰賴空調設備』。認定友人一定聽不到裡面 說什麼,據此辦偽證罪!」、「幸好這些指控,都被承辦誣 告、偽證等案件的主任檢察官查清楚,所有的被告都不起訴 處分,才讓廖學錯等人逃過這無妄之災。」,左側上方佐以 廖耀煌之配修廠照片,左側以文字註記:「廖耀煌的鐵皮屋 隔音不佳,法官沒到現場勘驗,自行想像是『密閉空間』。 」,下方放置廖耀煌站在廖學錯旁邊之照片,從照片無法明 確看出廖耀煌右手擺放之位置,惟上方以文字註記:「老四 廖耀煌安撫老爸,輕拍肩頸,竟被法官認為打父親後腦杓一 巴掌。」(見本院卷第304頁)。
⒉系爭網路報導之標題為「入贅老父遭兒女逼產/差點吃誣告 官司」,內文第1段:「台中市幾名不孝子女捧者母親遺照 ,逼父親廖學錯放棄繼承權,理由是他乃入贅的女婿,只是 岳家的奴才,沒資格過問財產的事,子女罵他『死老頭』、 『怎麼不去找你的死某』,甚至盜領他的存款近百萬,廖學 錯憤而提告,但判決一面倒,不僅忤逆子女無罪,還辦他誣 告,而唯一奉養他、不爭產的兒子廖耀煌也吃上偽證官司, 全案最後雖然不起訴,但老翁氣得夜夜磨刀要殺死這些畜生 !」,第2段:「廖學錯說,我恨不得這些畜生一出世就捏 死他們。可是,子女忤逆,到了法庭,他卻當庭為了細故被 法官斥責,原本因為不孝女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且案情 簡單、刑責輕,所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沒想到一審判決 大逆轉,非但不孝女完全無罪,原告變被告,老父還差點成 為誣告子女的罪人。」,第3段:「本刊調查,這個罕見的 判決,是台中地院蔡嘉裕法官所為…,詳情請見本期壹週刊 。(社會組)」(見原審卷㈠第42-43頁)。 ⒊查依系爭紙本報導之全文脈絡觀之,各標題分別為「入贅父 控惡子女欺凌謀家產」、「恐嚇/推人/判無罪」、「老父 氣到/夜夜磨刀」、「入贅為由/子女逼產」、「惡劣行逕 /全遭錄下」、「詐領存款/三女認錯」、「離譜判決/被 控誣告」,內容除鋪陳廖學錯入贅之身分,年輕時辛苦工作 之歷程,引用廖耀煌之陳述,指稱其餘子女於母死亡後,為 爭產而動輒辱罵、欺騙廖學錯,詐領存款,逼奪遺產之背景 外,並引述廖耀煌之語,稱其餘子女於101年1月15日母親過 世後逼迫廖學錯放棄繼承權,復於101年2月1日晚間衝進廖 耀煌家中,辱罵廖學錯之過程,另以撰稿者檢視監視器畫面 之結果,稱明顯係子女氣勢洶洶戳指廖學錯、猛推廖學錯, 上訴人卻避重就輕,認僅屬佐以手勢質問廖學錯,而廖耀煌 明顯係安撫輕拍廖學錯,上訴人卻認廖耀煌廖學錯後腦杓



一巴掌云云,直指上訴人「對錄影帶的認定與一般人的認知 明顯有落差」、「最扯」,及上訴人未到現場勘驗,自行想 像現場為密閉式空間,陳聰智之證言不足採,判決廖秀雲三 人「恐嚇」、「推人」之行為無罪,更主動分案反控廖學錯廖耀煌、陳秋燕、陳聰智等人(下稱廖學錯等人)涉犯誣 告、偽證罪,經承辦誣告、偽證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廖 學錯等人始逃過無妄之災云云,再佐以截取之各畫面旁註記 子女氣勢洶洶要帶走廖學錯、猛然推老父,判決書避重就輕 等文字,總結上訴人為「離譜法官」,系爭判決為「離譜判 決」。而系爭網路報導亦以因廖學錯入贅之身分,遭不孝子 女逼迫放棄繼承權並辱罵,不孝女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 案情簡單、刑責輕,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系爭判 決竟諭知不孝女無罪,甚至以廖學錯廖耀煌涉犯誣告、偽 證罪嫌移送偵辦,嗣經不起訴處分云云,總結系爭判決為「 罕見的判決」,並導引讀者閱讀系爭紙本報導。綜合上述系 爭紙本報導使用之文字標題、截取之畫面及文字註記、鋪陳 營造之背景,論述之文句脈絡,及系爭網路報導之內容、用 語等,均足使一般閱讀者產生廖秀雲三人欺凌謀家產,廖學 錯等人則委屈之印象,因職司審判工作之上訴人認事離譜、 異於常人、偏頗不公,始不顧廖秀雲三人已於偵查中「坦承 犯行」,竟逆轉為無罪判決,並不當分案偵辦廖學錯等人涉 犯誣告、偽證罪嫌之負面觀感,顯已使社會上一般人對上訴 人之辦案能力、公正性之評價受到貶抑。此由系爭網路報導 下方網友留言:「十之八九有收錢,剩下的那1、20%...還 是有收錢」、「垃圾法官垃圾子女」、「又一個恐龍法官, 天兵法官,這樣還可以當。法官喔?叫他入回去叫他媽再生 過吧!」、「這法官應該被彈劾吧?」、「台灣的司法真的 有點....法官之類的應該做個身家財產調查腦力測試,怎麼 天兵法官一堆」(見原審㈠卷第44頁),及蘋果日報網頁轉 載系爭網路報導下方網友留言:「蔡嘉裕法官很有事..該向 政風單位檢舉瀆職....無法執行法官該有的正義~」、「法 官經宣告已腦死..法官會有現世報,養出同等不孝的子女~ 」、「可憐的老父遇到了不孝的子女又遇到了恐龍的法官」 、「爛兒女怎麼不去死一死阿!」、「我覺得會判老翁有罪 的才該去死一死~」(見原審㈠卷第47頁),益證一般人閱 讀系爭紙本及網路報導後,確已產生上訴人不適任法官之負 面觀感。是系爭紙本及網路報導關於:上訴人對監視器畫面 之解讀與一般人的認知有明顯落差(即附表報導A1、A2、D 部分),且不顧廖秀雲三人已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即附表報 導C部分),竟為無罪判決,甚至分案偵辦廖學錯等人涉犯



誣告、偽證罪嫌(即附表報導B部分)等內容,而直指上訴 人為「離譜法官」,系爭判決「離譜」、「罕見」、「最扯 」等用語,自足以貶損上訴人專業形象、法律素養等社會評 價,致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
㈢、系爭報導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如為事實陳述,是否與事 實不符?如與事實不符,林慶祥陳肅瑜是否已盡查證、審 查義務?如為意見表達,系爭報導之評論是否適當?得否阻 卻違法?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 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 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 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 亦然。是有關上述刑法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 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 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 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 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 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 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惟 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 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 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而於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 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 、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 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 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 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或刻意偏 向,扭曲新聞情境,而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如因



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非得憑所 述事實係出於疑慮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自應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54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
⒈附表報導A1、A2、D(即指稱上訴人對監視器畫面之解讀與 一般人的認知有明顯落差)部分:
⑴經本院就兩造爭執最烈之「拍打老父」畫面(即VTS-06-1檔 案中19:00:00至19:00:28之畫面,無聲)勘驗結果為:(19 :00:00)林秀絨廖逸湄廖秀雲廖學錯對話,廖耀煌坐 在一旁。(19:00:06)林秀絨伸手推廖學錯右肩,廖學錯繼 續陳述。(19:00:18)廖耀煌起身走到廖學錯身旁,先撥廖 學錯右手臂,繼而右手搭廖學錯左肩,左手揮動比手勢,一 邊說話,(19:00:23)廖耀煌繼而以右手自廖學錯後腦杓向 前推去,致廖學錯頭部及上半身向右前方搖晃(即俗稱「巴 頭」之動作),廖學錯拉回重心後,(19:00:24)以左肩推 開廖耀煌,揮動雙手繼續陳述,廖耀煌後退兩三步,轉身向 左,未看廖學錯林秀絨廖逸湄廖秀雲陸續散去等情, 有本院108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410頁 )。其中關於「廖耀煌繼而以右手自廖學錯後腦杓向前推去 ,致廖學錯頭部及上半身向右前方搖晃,廖學錯拉回重心後 ,以左肩推開廖耀煌」部分,原審勘驗認係「順勢拍了老父 後腦勺或後肩頸一下..父親彷彿有一動作往左變換重心後, 廖耀煌就自然退開(筆錄誤載為廖輝煌)」(見原審卷㈡第 16頁言詞辯論筆錄),而第11361號偵查案件之檢察事務官 勘驗後認「廖耀煌廖學錯說話,一講完話即邊舉起右手, 拍打廖學錯後腦勺一下,廖學錯似乎有點不悅,以身體推了 廖耀煌一下,好像要把他推開」(見本院卷第115頁勘驗筆 錄影本),第11361號偵查案件之檢察官勘驗後認「廖耀煌 有與廖學錯說話,說完話後有舉起右手拍打廖學錯的後腦一 下」(見本院卷第117頁),勘驗結果均認廖耀煌有「推」 、「拍」、「拍打」廖學錯之動作,與上訴人於第2203號案 件審理時就此段落勘驗後謂:「廖耀煌用手『拍打』廖學錯 後腦杓一下的動作」(見原審卷㈠第211頁),幾無差異, 廖耀煌甚至於第11361號案件偵查時自承「我有『推』我父 親的頭」(見本院卷第119頁),已難認上訴人對監視器畫 面之解讀與一般人的認知有何落差。又系爭紙本報導所載: 「老四廖耀煌安撫老爸,輕拍肩頸,竟被法官認為打父親後 腦杓一巴掌。」(照片之文字註記)、「最扯的是,四子在 父親無奈離去時,安撫輕拍老父動作,卻被法官解釋為『廖



耀煌拍打廖學錯後腦杓一巴掌』」部分,應係對上開「拍打 」動作此一中性之事實描述,加入主觀判斷,解讀廖耀煌拍 打廖學錯之主觀目的僅在安撫廖學錯,以凸顯上訴人於系爭 判決認定事實不當。惟依本院前述勘驗結果,認就廖耀煌拍 打廖學錯後腦之動作,已致廖學錯重心不穩,即俗稱「巴頭 」之動作;而依第11361號偵查案件檢察事務官前述勘驗結 果,亦認廖耀煌拍打廖學錯後腦之動作已致廖學錯不悅,始 以身體推開廖耀煌;參以上訴人嗣將上開畫面上傳網路後之 網友留言:「巴頭的動作這麼明顯有力。。。」、「最可憐 的是那父親..被姊妹推...被兒子巴頭」等情(見原審卷㈠ 第480頁,本院卷第121頁),益徵林慶祥將上開畫面解釋為 「安撫」,方屬刻意曲解,悖於一般人的認知,而與事實不 符。
⑵雖被上訴人抗辯監視器畫面並無聲音,得各自表述,不能僅 因系爭紙本報導內容與系爭判決理由認定歧異,即反推報導 不實云云。惟查:依林慶祥於第11361號案件偵查時陳稱: 「我後來有求證廖學錯本人,廖學錯說他當時不覺得被廖耀 煌打....我的解讀是廖耀煌並不是在打他爸爸」(見本院卷 第117頁),廖耀煌則於接受採訪時稱:「啊竟然寫我,我 重重拍我父親的後腦勺一巴掌,我是安撫耶」等語(見原審 卷㈠第255頁),顯見林慶祥係依廖學錯廖耀煌之陳述, 而於系爭紙本報導一再指摘廖耀煌僅為安撫,上訴人解讀異 於常人云云。惟廖學錯廖耀煌均為本件爭執事件之當事人 ,且係由廖耀煌向媒體投訴,所言是否與真實相符,本難盡 信,自有再為查證之必要。而依被上訴人所提林慶祥二次致 電廖逸湄之譯文所示,廖逸湄之家人雖以已經交由法院處理 為由,而未回應,但仍稱:「還是你有問題,你打電話給謝 律師問謝律師」,經林慶祥答以:「好」(見本院卷第401 頁),堪認廖逸湄雖拒絕受訪,但已提供詢問律師之查證方 法予林慶祥林慶祥既為媒體記者,其不僅未循此訊息再向 律師求證,亦未向廖耀煌取得其餘當事人廖秀雲林秀絨之 聯絡方法,進一步探知廖秀雲三人之意見,顯然怠於查證, 難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況被上訴人既抗辯監視器畫面無聲 音,得各自表述,而林慶祥無視系爭判決經由雙方攻防,調 查之事證,亦未向另一方求證,或作平衡報導,即偏向一方 ,循廖學錯廖耀煌之說法撰稿,卻自詡代表一般人之認知 ,率予評論上訴人對監視器畫面之解讀與一般人的認知有明 顯落差,並進而批評系爭判決「離譜」、「最扯」,亦難認 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從而,附表報導A1、A2部分之內容, 自無從阻卻違法。




⑶又依被上訴人所提且為上訴人不爭執之「女兒推老父」畫面 (即VTS-04-1檔案中18:52:28至18:52:31之畫面,無聲)為 :(18:52:30)廖秀雲趨前以左手推廖學錯之胸口,導致廖 學錯身體後傾,(18:52:31)廖秀雲旋即再用手指廖學錯之 頭部,與廖學錯繼續爭論部分(見本院卷第390、411頁), 核與上訴人勘驗之結果:「於18時52分30秒用手戳廖學錯胸 口一下,致廖學錯身體向後微傾,廖學錯站穩後,則繼續與 廖秀雲說話」,尚無甚大差別。且系爭判決勘驗筆錄復載明 :「廖秀雲進前兩步對廖學錯說話,並伸手對廖學錯指一下 (不到一秒即縮回)」、「廖秀雲比手指責廖耀煌,同時廖 學錯左手捧著便當起身,右手比著輕輕拍打的手勢,欲安撫 廖秀雲廖秀雲退後一步並撥開廖學錯的右手,表示拒絕接 受」、「廖秀雲轉頭指責廖學錯」、「廖學錯廖秀雲說話 ,並伸手撥一下廖秀雲的肩膀予以安撫,廖秀雲閃開拒絕接 受,並與廖學錯爭論,且於18時52分30秒用手戳廖學錯胸口 一下,致廖學錯身體向後微傾,廖學錯站穩後,則繼續與廖 秀雲說話」、「林秀絨有伸手拍一下廖學錯肩膀的動作」等 語(見原審卷㈠第209-210頁),已詳實記載廖秀雲三人與 廖學錯之互動,並經廖學錯之告訴代理人表示對勘驗結果無 意見(見第2203號卷第154頁審判筆錄)。則上訴人綜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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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