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強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
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為騰「祥」興企業有限公司或騰
「翔」興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請確認「樓梯踏板L300」之單位數量(因事實理由中載20,2
580 單位,然附表一及訂購憑單卻共計23,100單位)。
四、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訂購憑單四紙,客戶名稱雖記載
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然未見債務人之簽章,尚難確認兩
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兩造簽立之買賣契約書、買
賣之統一發票或出貨單(有債務人簽章)等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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