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54號
CYDV,107,司執消債更,54,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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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李麗蓮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第 三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泰迪倫


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聲請人就其與第三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即要保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 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又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 受本條例第19第2項之限制,此觀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 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於107年8月31日開始更生程 序,為保全聲請人財產、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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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