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0號
再 抗告人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相 對 人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假扣押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再抗告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年19 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前開裁 定本案訴訟之利益並未逾新臺幣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 自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仍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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