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71號
TNDV,107,司拍,371,201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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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黃淑惠 


相 對 人 林郁宗 


債 務 人 林玉美 

債 務 人 林秀鳳 

債 務 人 郭林秀綿

債 務 人 林秀香 

債 務 人 黃林秀琴

債 務 人 林玉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三人「林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更正原因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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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