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黃淑惠
相 對 人 林郁宗
債 務 人 林玉美
債 務 人 林秀鳳
債 務 人 郭林秀綿
債 務 人 林秀香
債 務 人 黃林秀琴
債 務 人 林玉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三人「林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更正原因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