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證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319號
FSEV,108,鳳補,319,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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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證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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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