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294號
FSEV,108,鳳補,294,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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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淑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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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