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7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劉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美濃區,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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