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8年度,178號
FSEV,108,鳳小,178,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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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複代理人  吳智榮 
被   告 林華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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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