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簡字,107年度,4號
FSEV,107,鳳勞簡,4,201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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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玟琪 

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第一
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2,635 元,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爰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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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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