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宗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游雅雯
林俊男
張雅櫻
參 加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8日發佈107年5月8日至5月14日期間499 吃到飽促銷優惠專案(下稱499專案),引發民眾搶辦手機 門號熱潮。被告於107年5月11日及同年5月14日對原告實施 勞動條件檢查,經抽查原告在高雄市轄區28家服務中心勞工 107年5月出勤紀錄發現,原告使其中24家服務中心勞工,多 達80人次於107年5月9日至13日期間,有1日之延長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 項規定,乃以同年5月15日高市勞條字第10733805500號裁處 書,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規定,處新臺 幣10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原告不服,遂提起訴願,經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表不服,於是提起政訴訟。原告主張 其係本於單一意思決定,在特定時段推出499專案,縱因此 導致其全國各服務據點受理件數爆量,使勞工有1日之延長 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情形,仍屬集 合性營業一行為,詎料臺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屏東縣政 府、桃園市政府、連江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南投縣政府、金門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 市政府、澎湖縣政府等各縣市政府就法律上一營業行為分別
加以處罰等語。本院因認勞動部就全國性營業行為所涉中央 與地方政府間勞動檢查權限的劃分、行政罰管轄權問題及行 為數等爭議有輔助被告之必要者,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 其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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