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422號
KSBA,107,訴,422,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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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建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登福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李翠玉
邱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翁章梁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 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 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 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 於他造。」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3條前段及第176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張花冠,嗣變更為翁 章梁,經其新任代表人於108年6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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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