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8年度,12號
KSEV,108,雄訴,12,2019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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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靜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寶國際有限公司陳約愷間請求給付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則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7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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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