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靜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寶國際有限公司、陳約愷間請求給付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則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7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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