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59號
原 告 吳温柔
謝惠煌
李榮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原告吳温柔、謝惠煌
、李榮順(下稱原告等3 人)對被告之各個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
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
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
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
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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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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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温柔 │137,012 元 │1,4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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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惠煌 │107,908 元 │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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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順 │125,510 元 │1,3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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