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邱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機電通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全額支付資料救援費用新臺幣(下同)20
,000元至40,000元及退還購買硬碟費用6,199 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46,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