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853號
KSEV,108,雄補,853,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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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邱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機電通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全額支付資料救援費用新臺幣(下同)20
,000元至40,000元及退還購買硬碟費用6,199 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46,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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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