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91號
KSEV,108,雄補,791,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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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陳煒承 
被   告 梁星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星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7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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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