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87號
KSEV,108,雄補,787,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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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原   告 莊韻靜 
被   告 王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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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