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945號
KSEV,108,雄簡,945,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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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45號
原   告 王茂祥 
被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又債務 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 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 解程式費用之一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所定。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3 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30,200 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 日送達,惟原告迄今均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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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