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879號
KSEV,108,雄簡,879,2019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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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原   告 許杰剴 
被   告 鄭雲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6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新臺幣 3,4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6 月18日由原告當庭收受,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電話紀錄在卷 足考,是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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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