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8年度,59號
KSEV,108,雄救,59,201906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黎氏琴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相 對 人 薛國順 
      薛國賓 
      薛麗娟 
      薛嘉雯 

      薛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D-010 號 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 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 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