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4298號
PCDM,88,易,4298,200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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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
  公 訴 人 臺灣板
  被   告 陳林碧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宇○○○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宇○○○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八十四年十月一日、八十五年三月 一日,以自己名義擔任會首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嗣於該等互助會進行期 間,宇○○○因無資力繳納會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概括犯 意,連續於投標期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二八一號四樓住宅之投標處所, 自行於紙上填寫高於底標之標金(未記載投標人),對附表一所示互助會之當期 活會會員,假稱為活會會員中某會員得標,致使會員辰○○○及其他活會會員陷 於錯誤,因而交付扣除標金之會款予宇○○○收受,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互助會計 詐標十六會、編號二互助會計詐標十四會、編號三互助會計詐標十七會,迄於八 十六年五月間,宇○○○無故停標上開互助會後,附表二所示之各該互助會活會 會員辰○○○等人經計算發現未參與競標及標得會款之實際活會會員數目與所餘 會數不符,始發現上情,辰○○○個人合計損失二百七十萬五千元。二、案經被害人辰○○○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辰○○○、證人乙○○、 徐祿魁、寅○○、宙○○、戌○○、亥○○、玄○○、丙○○、天○○、F○ ○、癸○、L○○、B○○、A○○、I○○、K○○、D○○等互助會員指 證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辰○○○提供之會員計算表影本、本件互助會單影本 等件在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於每次開標期日對當 期活會會員假稱為活會會員中某會員得標,致使其等於錯誤,因而交付會款,侵 害該等活會會員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仍以犯同一詐欺取財罪論。又被告 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緊接,手法及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對被害人財產損害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互助會起訖及投標時間 每會金額及底標(新台幣) 所餘活會會?一 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十日起 一萬元,底標一千五百元 見附表二編 至八十六年七月十日。 號一
每月十日、二十五日晚間八時開標。
參與會員名單見附表三編號一。
二 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 同右 見附表二編
至八十七年一月五日。 號二
每月一日、十五日晚間八時開標。
參與會員名單見附表三編號二。
三 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 五千元,底標七百元 見附表二編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號三
每月一日、十五日晚間八時開標。
參與會員名單見附表三編號三。
附表二
編號 活會會員名稱
一 丁○○、J○○、L○○、巳○○、黃○○、美華、亥○○、 B○○、癸○、寅○○、地○○、甲○○。
二 G○○、許權枝、C○○、宙○○、A○○、H○○、丑○○ 、申○○、D○○、徐祿魁、卯○○、蔡秀娥、戊○○、子○ 、桂英。
三 未○○、C○○、F○○、G○○、玉枝、丙○○、美秀、陳 秋梅、A○○、H○○、申○○、辛○○、羅玉春、戊○○、 張太太、玄○○、壬○○、午○○、I○○、趙麗玲、酉○○ 、徐祿魁。
附表三
編號 互助會會員名單
江金福(二會)、丁○○、J○○(二會)、林振山李松川黃照惠沈永宗沈永川洪山林陳燦坤(二會)、高瑞 婷、吳美秀、L○○、L○○(二會)、巳○○(二會)、黃



清富、溫明珠、伊金星、鄭品、黃○○(二會)、G○○(二 會)、E○○(二會)、阿雪、亥○○、張秀珍、秀蘭、阿麗 、王宜欣、B○○、癸○(二會)、陳俊龍、洪靜惠、秋燕( 二會)、珍珠(二會)、張秀菊、寅○○、張勢豐、許進德、 宙○○、地○○、甲○○、蕭太太、吳石足王秋旺、陳美如 、陳美足、K○○、黃彩雲、阿華。
二 許進德(二會)、葉陣盛、黃月花(二會)、黃明富(二會) 、G○○(二會)、江金福(二會)、未○○(四會)、黃育 池(二會)、王宜欣(三會)、宙○○、A○○、H○○、張 玉琴、陳秀治(二會)、陳秀玲(二會)、林金助、阿惠、周 來好、郭淑雲許玉琴(二會)、D○○(二會)、李貴美黃振財黃鳳玉徐祿魁、卯○○、蔡彩娥、戊○○(三會) 、子○(二會)、阿茶(二會)、劉淑惠(二會)、賴桂英、 俊男、陳飛熊吳國清、阿琴。
三 林美君、黃月花(二會)、未○○(三會)、許彰元、許彰斌 、C○○、陳江龍、F○○、G○○(二會)、黃茂松、黃琦 瑋、黃麗萍、D○○、李貴美黃振財黃鳳玉、李素蘭、吳 政朗、江金福(二會)、徐祿魁(二會)、天○○、丙○○、 美秀、宙○○、A○○、H○○、吳國清吳建謀王宜欣( 二會)、林文蘭(二會)、林金助(二會)、彩雲(二會)、 阿惠、黃憲國郭淑雲(二會)、李淑華、李黃苺、庚○○、 己○○、羅玉春、癸○、蘇明仁洪山林、戊○○(二會)、 張宗男(二會)、辰○○○、張小琪、玄○○、邱珮惠、李麗 勇、午○○、I○○(二會)、趙麗玲、酉○○、王秋旺、秀 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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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