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1656號
KSEV,108,雄小,1656,201906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護祐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被   告 阮氏營(NGUYEN THI D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