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119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被 告 蘇育司 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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