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履約
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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