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8年度,1148號
KSEV,108,雄司簡調,1148,201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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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李子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債權 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 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 獨實體法上之抗辯,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 轄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抗辯等。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判決參照。
二、訴外人凱晴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簽署買賣 契約,相對人李子青為連帶保證人,買賣雙方及連帶保證人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影 本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受讓台灣預資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 權,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及首揭意旨,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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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