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8年度,39號
KSEV,108,雄勞簡,39,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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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王昌煇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6,274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
  0 元,惟上開原告請求之金額,包括預告期間工資102,632
  元及年終獎金工資133,642 元,依原告之主張均具勞動基準
  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前引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1,270 元
  (2,540元÷2 =1,270 元),是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為1,270 元(計算式:2,540 元-1,270 元=1,27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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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