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123號
KSEV,107,雄簡,112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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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柯俊賢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顏清永 

訴訟代理人 顏鳳冠 
      王進佳律師
被   告 王顏月裡

訴訟代理人 王信忠 
被   告 顏清州 
      黃顏月華
      林顏秋雲
      胡阿琪 
      胡美慧 
      胡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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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