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08年度,152號
KSEM,108,雄秩,152,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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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15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詹幸娥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
6 月14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8716881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幸娥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4 月25日上午12時50分許至108 年5 月28 日上午10時18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賣家拍賣帳 號「flinks」公然陳列販售警棍(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 ),有危害社會之虞,而為偵辦查獲前開賣家帳號申登地 址為所羅門裝備網即警威企業有限公司,申登人為前開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即被移送人,因而查獲本件。
三、被移送人所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證據 可資認定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陳述其有於前露天拍賣網站公開出售「新 版那拓防化耐摔機械棍」(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下稱 系爭警棍),有警詢筆錄附卷可憑(見院卷第8 頁至第11頁 )。
㈡上開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帳號申登地址為所羅門裝備網即警威 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移送人胞姐詹淑慧, 有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佐(見院卷 第10頁至第11頁、第16頁至第17頁)。 ㈢被移送人為上開露天拍賣網站之實際負責人,有訪查紀錄表 、擷取網頁、賣家資訊在卷可查(見院卷第15頁、第4 頁至 第6 頁、第7 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100 年11月14日警署行字第1000186624號書函 暨附件「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附卷可參(見院 卷第18頁至第19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移送人雖坦承其於上開露天拍賣網站販賣系爭商品,且依



法警械、警棍不能公開PO網販售乙節,但否認其販售之系爭 警棍為內政部警政署公告之鋼鐵質警棍等語,然依上開露天 拍賣網站擷取網頁內容,被移送人出售之系爭警棍管身材料 為合金鋼加航空鋁,手柄材料為TPE 橡膠,可伸縮達3000次 (見院卷第4 頁正反面),再參以內政部警政署公告之警棍 材料包含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見院 卷第19頁),顯見被移送人出售之系爭警棍應屬內政部警政 署公告查禁之警棍無訛。再依上開露天拍賣網站網頁所示, 被移送人確實有販出系爭警棍予買家(見院卷第6 頁),是 以,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序之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之行為;又本院審酌被 移送人違序後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小康( 見院卷第8 頁),其違序行為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影響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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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警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