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08年度,146號
KSEM,108,雄秩,146,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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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俊憲 


      邱建翔 


      謝明宏 


      呂宗澤 


      吳品萱 



      林靖融 



      施顏勗修



      何森暉 


      王宇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 年6 月12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871143900 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憲邱建翔謝明宏呂宗澤吳品萱林靖融施顏勗修何森暉王宇任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俊憲邱建翔謝明宏呂宗澤吳品萱、林靖 融、施顏勗修何森暉王宇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20日上午5時31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享溫馨KTV)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黃俊憲邱建翔謝明宏呂宗澤前往上址 享溫馨KTV 唱歌,渠等先與被移送人吳品萱林靖融、施顏 勗修、何森暉王宇任因酒醉而發生口角,嗣黃俊憲、邱建 翔、謝明宏呂宗澤於享溫馨KTV 後門停車場等車欲離開時 ,再度與被移送人吳品萱林靖融施顏勗修何森暉、王 宇任相遇,雙方再發生口角衝突進而出手互相鬥毆,雙方均 有受傷,惟渠等於警詢時均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不提出傷害 告訴。
二、上開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 認定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俊憲邱建翔謝明宏呂宗澤吳品萱、林靖 融、施顏勗修何森暉王宇任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前揭時地享溫馨KTV 停車場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截取彩色照 片(見院卷第27頁至第47頁)。
邱建翔所提高雄市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院卷第48頁)。 ㈣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民眾請求警察機關撤回告訴案件申請 書(見院卷第49頁至第69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維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而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 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 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 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亦 有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 資參照。
㈡被移送人黃俊憲邱建翔謝明宏呂宗澤吳品萱、林靖 融、施顏勗修何森暉王宇任雖於警訊時均稱雙方已達成 和解並均不對加害人提出傷害告訴,有前引警詢筆錄、撤回 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佐,而被移送人黃俊憲等人既有前述 互相鬥毆之行為,依前揭說明,仍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 定處罰彼等互相鬥毆行為之必要。
四、核被移送人黃俊憲邱建翔謝明宏呂宗澤吳品萱、林 靖融、施顏勗修何森暉王宇任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法 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公共秩序與



社會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妨害,其等違序後態度及年齡、 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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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