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08年度,141號
KSEM,108,雄秩,141,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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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李承駿 


被移送人  楊翰奇 


被移送人  胡勛丞 


被移送人  張伯瑋 


被移送人  許冀凡 



被移送人  沈仲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 年6 月3 日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871294900 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承駿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楊翰奇胡勛丞張伯瑋許冀凡沈仲禹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承駿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22時 30分許駕車於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二路王牌酒店因對被害人劉 巽穎因停車方式認有挑釁之意而心生不滿,因而透過友人曾 鐘漢劉巽穎至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二路134 號( 三鳳宮廣場 ) 談判,李承駿並找楊翰奇胡勛丞張伯瑋許冀凡、沈 仲禹等5 人到場助勢,李承駿於108 年5 月15日23時54分許 ,在上開場所徒手毆打劉巽穎頭部及臉部、腰部,並持木棍 毀損劉巽穎之車輛,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是被移送人等均 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之行為等語。二、經查被移送人李承駿有上開加暴行於人之事實,業據被移送 人李承駿於警訊時自白,並經證人曾鐘漢、被害人劉巽穎



被移送人楊翰奇張伯瑋於警詢陳述明確,復有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和解書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可參,其犯 行堪予認定。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公 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 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 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 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 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 研討結果參照),是於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人,而未經合法告 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基於相 同理由,亦應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之規定予 以處罰。被害人劉巽穎於警詢時表明暫不提告訴,而被移送 人李承駿在公共場所加暴行於被害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 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論處。
四、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經查,就移送意旨所 稱被移送人楊翰奇胡勛丞張伯瑋許冀凡沈仲禹等5 人亦涉有加暴行於劉巽穎之行為,均為5 人於警詢時所否認 ,且5 人均稱不知李承駿邀約其等到場之目的,而劉巽穎亦 稱除李承駿外無法指認任何人,亦不知有幾人出手毆打、曾 鐘漢亦證稱僅李承駿一人徒手毆打劉巽穎,是依被移送人等 與證人、被害人等之陳述,無從認定楊翰奇胡勛丞、張伯 瑋、許冀凡沈仲禹等5 人涉及上加暴於人之行為有共同犯 意或行為分擔、或有幫助之意思,自難認其等涉有移送機關 所指加暴行於人之違序行為;至移送機關雖以現場監視器錄 影翻拍照片,惟所提出之翻拍照片,除明顯有4 、5 人站在 旁邊外,並無法確認其餘之人係參與施暴行之行為或係勸架 之動作;是依移送機關所提出卷內相關資料,並無法證明除 李承駿之外,其餘被移送人有何參與施暴行於人之行為或幫 助之意,或有何有構成共同犯意或行為分擔之事實。移送意 旨認被移送人定楊翰奇胡勛丞張伯瑋許冀凡沈仲禹 等5 人亦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尚非有



據,均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綜上,被移送人李承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 定,爰審酌被移送人李承駿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被移送人楊翰奇胡勛丞、張 伯瑋許冀凡沈仲禹等5 人部分,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45條第2 項,為不罰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2 項、第87條第2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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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