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8年度,20號
MKEV,108,馬補,20,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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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月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8,9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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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