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交簡字,108年度,60號
MKEM,108,馬交簡,6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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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交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志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 行關 於「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知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72號
被 告 顏志鵬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號
居澎湖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志鵬自民國108 年6 月1 日凌晨1 時許起至凌晨3 時40分 許止,在澎湖縣馬公市臨海路上某友人之住處內,與友人共 同飲用啤酒後,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日凌晨3 時55 分許,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欲返回居所。嗣於同日凌晨3 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新生 路與新村路口,因夜間行駛未依規定開啟大燈,為警發現違 規予以攔查,並發現其身上散發出酒味有酒駕情形,遂於同 日凌晨3 時58分在現場對顏志鵬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檢測,測 得其吐氣後酒精濃度值為0.85MG/L,已逾法定標準值0.25毫 克以上,而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顏志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刑案現場平面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 車籍資料各1 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2 張及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按,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可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 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後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佑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 智 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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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