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8年度,86號
KMEV,108,城簡,86,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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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6號
原   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被   告 蔡錦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 2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並於同年5月9日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 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補 字卷第19至2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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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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