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原 告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語宸
被 告 莊振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振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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