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3059號
PCDM,88,易,3059,20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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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О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七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業務侵占罪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戊 ○○指訴甚詳,核與證人丁○○、甲○○、王明亮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匯 款單、股票存摺銀行對帳單、存證信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 六0三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被告雖矢口否認有業務侵占犯行,然對告訴人 新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盈公司)、戊○○匯予其新臺幣(下同)一千 二百萬元、二百五十萬元之事實並不爭執,而其所辯:告訴人新盈公司尚應付伊 三百多萬元在大陸代墊支付之費用等語,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 字第一六0三號)民事判決認無理由,此外又無其他證人以供查證,其所辯尚難 採信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伊自民國 八十三年九月間起,即受告訴人戊○○、丙○○、闕國千余坤發等人委託以「 寰宇房地開發公司」名義,前往大陸南京地區從事不動產房地投資開發工作,其 後復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由伊、伊妻杜愛華與丙○○、闕國千余坤發莊漢生及告訴人戊○○等七人,在臺合資申請設立「新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由丙○○任董事長,伊為董事兼任總經理,並由伊與丙○○二人至大陸南京開發 業務,迄八十五年七月間,伊代表新盈公司與大陸地區之「南京化工輕工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區城鎮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議妥簽訂「合作開發改造 中央門化工危險品倉庫(位於南京市○○路三十三號)」意向書,擬合作成立「 南京力一商城建設有限公司」共同經營上開開發案,乃通知新盈公司在臺股東戊 ○○等人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匯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兌換為美金四十三萬五千 九百九十一元)至伊在大陸之銀行帳戶,供作簽約資金及費用之用,之後於八十 五年九月間簽訂上開意向書及補充意向書,惟事後因大陸地區主管人事異動及新 盈公司內部股東意見分歧與資金不足,而未簽訂「成立南京力一商城建設有限公 司合作經營合同」,該案因而終止,其後伊又代表新盈公司與大陸「南京儀表房 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資經營意向協議書,詎戊○○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新盈公司 改組後擔任董事長,即與部分股東擅自決議結束新盈公司在大陸之投資,並命伊 將剩餘資金匯回,然因其在大陸代墊之款項,戊○○拒與伊結算清楚,且依大陸 匯款法令限制,故伊僅於八十七年一月間匯回美金二十九萬八千元,餘款現仍存 於銀行帳戶由伊保管中,俟戊○○代表新盈公司與之結算清楚,伊並無侵占餘款 之意圖;另戊○○個人於八十三年間匯款二百五十萬元,參與投資伊經營之「長 鑫野營用品有限公司」在大陸與「蘇州紡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蘇 州紡織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蘇州市經緯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簡稱蘇州經緯公



司)協議合資經營韓衙庄五十號開發案,按協議伊方須出資交付人民幣一百九十 五萬元(折合新臺幣七百九十九萬五千元)予蘇州經緯公司,詎包括戊○○上開 投資金額之伊方出資交付蘇州經緯公司後,該公司竟於八十四年五月間違約將上 開開發案土地轉售予蘇州市萬騏物業發展公司牟利,嗣蘇州經緯公司於八十七年 三月始與伊達成解約協議,返還上開投資金額人民幣一百九十五萬元,另補償損 失人民幣六十萬元,約定於八十七年四月底前償還人民幣二十四萬元,自八十七 年五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底前,則每月償還人民幣二十一萬元,由蘇州紡織控股 公司連帶保證,然蘇州紡織控股公司依約償還三期共計人民幣六十七萬元後,因 戊○○擅向該公司要求將分期清償款交付其個人,致該公司有機可乘藉口伊與戊 ○○間有內部股東糾紛而拒付分期款,嗣該公司要求伊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再 續行清償,伊迫於無奈始委託大陸律師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對上開大陸二公司向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前已收取之償還款人民幣六十七萬元充作訴 訟費用,尚餘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存於伊在大陸之銀行帳戶內,該訴訟甫經該法院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審結宣判,上情均為戊○○所明知,故其告訴伊侵占其 投資款,顯係誣攀,故上開新盈公司及戊○○告訴之情事,均係股東間之投資糾 紛,告訴人指訴伊侵占均屬不實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資審認;又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持有之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 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 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四九一三號、五 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號、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三一四六號等判例要旨)。經查 :
(一)被告被訴侵占新盈公司南京投資案匯款部分: 1、被告確有於八十五年九月間,代表新盈公司與大陸地區之「南京化工輕工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區城鎮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簽訂「合作 開發改造中央門化工危險品倉庫(位於南京市○○路三十三號)」意向書 及補充意向書,擬合作成立「南京力一商城建設有限公司」共同經營上開 開發案,此有上開意向書、補充意向書影本在卷可稽。其後,被告復於八 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表新盈公司與大陸「南京儀表房地產開發公司」 簽訂合資經營意向協議書,亦有該協議書影本附卷可憑。是公訴意旨指稱 被告自告訴人新盈公司匯款後,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並未有任何投資行 為,顯與事實不合。況依上開意向書及擬簽之「關於成立南京力一商城建 設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合同」所載約定,該開發案投資總額約為五百六十萬 美元(按當時匯率相當於新臺幣一億五千四百一十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元 ),均由新盈公司負責提供,因此被告於八十五年八月間請求新盈公司股 東匯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欲供簽約資金及投資費用之用,衡情尚屬相當 ,要難遽認被告取得該匯款有何不法意圖。




2、次據告訴人新盈公司代表人戊○○陳稱:經伊八十六年十二月前往南京查 帳結果,發現被告將匯款其中人民幣一百七十九萬元拿去炒作股票,經伊 追回一半金額即人民幣九十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一元,再加上剩餘之美元存 款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七元,合計約匯回二十九萬八千元,被告名下尚餘 人民幣八十三萬四千九百零九元,折合新臺幣約三百四十二萬三千元,扣 除被告應得之薪資,其尚有新臺幣三百萬元拒不返還,顯已侵吞入己云云 。惟被告辯稱:伊將匯款中之人民幣一百七十九萬元投資股票,係為配合 業務開發而持向大陸公司主管相關親戚經營之證券公司投資股票作業績之 用,此事前已向新盈公司報備獲允,若非如此戊○○焉能知悉伊投資股票 之證券公司帳號及取回該款等語,衡諸大陸政商現況,被告所辯非無可能 ,且徵諸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補充告訴理由狀中陳稱:被告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返台至公司報告業務,經伊查核美金存款僅餘十八萬二 千餘元,被告則稱為了業務需要,提領二十一萬七千餘美元兌換為人民幣 一百八十萬元,除一萬元當公司費用外,餘額人民幣一百七十九萬元則匯 至江蘇證券公司抽配購買股票,至此公司股東除被告外皆同意結束營運, 被告與伊即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共赴南京,由江蘇證券公司追回一百 七十四萬元人民幣,餘五萬元人民幣因已抽配股票無法匯回原戶頭等語情 節,堪見戊○○取回投資股票之資金確係由被告與之共同領回,按被告果 真有侵占該款投資股票圖利自己之意圖,焉會於新盈公司多數股東同意結 束營運後,協同戊○○領回該投資股票款項,由此益見被告上開所辯恐非 虛詞,自難憑此即遽認被告有侵占該款意圖。又告訴人新盈公司代表人廖 坤村指陳被告拒不返還其名下保管之所餘匯款新臺幣三百萬元,係涉有侵 占意圖云云,然被告辯稱:伊在新盈公司成立前,即受託股東赴大陸開發 業務,所花費用均係伊墊付,且在新盈公司多數股東決定終止大陸投資後 ,伊之前與代表新盈公司與大陸「南京儀表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資經 營意向之協議,仍有後續處理之開銷,亦係伊所墊付,再者之前伊匯回之 款項未經新盈公司清算即由戊○○等股東擅自分配殆盡,致伊尚有上開墊 付款項及股東盈餘分配未能與新盈公司結清,戊○○屢經伊要求結算帳目 均置之不理,故伊才未將所餘公司匯款交付新盈公司,惟該款仍在伊保管 中,並未自己支用等語,經查,告訴人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告訴理 由狀陳稱:新盈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股東會中決定給被告八十天之緩 衝期,即在同年十月底前未簽下合約即宣布結束營運,嗣於八十六年十一 月七日決議終止投資行為等語,然被告係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表 新盈公司與大陸「南京儀表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資經營意向協議書, 有該協議書影本附卷可憑,顯已依其決定達成簽約,而戊○○仍代表告訴 人通知被告終止大陸投資,要與其上述有悖,況據戊○○於偵查中自陳: 上開股東會決議終止投資,並無會議記錄等語(見偵緝卷一五九頁),是 被告亦為告訴人新盈公司之股東,其質疑其他股東終止投資之合法性及要 求結算其後相關費用之墊支、前匯回款項之分配,要非無理由,從而堪見 被告與新盈公司之其餘股東間,確實尚有帳目亟待釐清之處,因此被告辯



稱為此而保留上開所餘匯款約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詞,尚非無由,自難僅以 被告未返還告訴人新盈公司該款即遽認其有侵占意圖。 3、另告訴人之代表人戊○○指陳被告妻杜愛華登載之八十五年間帳目有多筆 虛報、浮報,據以推認被告有侵占匯款之嫌云云,然查,上開帳目與被告 被訴侵占匯款餘款三百萬元無涉,且上開帳目轉帳傳單均經新盈公司之前 後負責人丙○○、戊○○核章,何以其審核時未發覺,迄今爭訟時,始查 覺提出,再據其舉出虛報之帳目仍有甚多憑證不足證明有虛報之情,而據 其合計虛報金額為七萬八千零四十二元人民幣,折合新臺幣約為三十一萬 九千九百七十二元,與之被告經手之一千二百萬元匯款相較,被告有無侵 占之必要亦堪質疑。又戊○○指陳被告有浮報多筆與公司業務無涉之款項 ,然此多數係其與被告就大陸業務何時終止之認知有異,要難遽認其指陳 被告浮報之情屬實。
(二)被告被訴侵占戊○○蘇州案投資款部分: 1、被告確於八十三年三月二日代表其經營之「長鑫野營用品有限公司」(下 簡稱長鑫公司)在大陸蘇州與蘇州紡織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蘇州經緯公司協 議合資經營韓衙庄五十號開發案,按協議被告之長鑫公司須出資交付人民 幣一百九十五萬元(折合新臺幣七百九十九萬五千元)予蘇州經緯公司, 而被告於將包括戊○○投資之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之上開出資金額交付蘇 州經緯公司後,該公司竟於八十四年五月間違約將上開開發案土地轉售予 蘇州市萬騏物業發展公司牟利,嗣蘇州經緯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與伊達成 解約協議,返還上開投資金額人民幣一百九十五萬元,另補償損失人民幣 六十萬元,約定於八十七年四月底前償還人民幣二十四萬元,自八十七年 五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底前,則每月償還人民幣二十一萬元,由蘇州紡織 控股公司連帶保證,然蘇州紡織控股公司依約償還三期共計人民幣六十七 萬元後,因戊○○擅向該公司要求將分期清償款交付其個人,致該公司有 機可乘藉口伊與戊○○間有內部股東糾紛而拒付分期款,嗣該公司要求伊 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再續行清償,伊迫於無奈始委託大陸律師於八十八 年五月間,對上開大陸二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前已 收取之償還款人民幣六十七萬元充作訴訟費用,尚餘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存 於伊在大陸之銀行帳戶內,該訴訟甫經該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審 結宣判等情,有合資開發經營韓衙庄五十四號協議書、蘇州經緯公司與蘇 州市萬騏物業發展公司之聯建協議、補充協議、蘇州市氾浪區人民法院刑 事判決書、大陸環球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法律意見書、收費證明、發票、 蘇州經緯公司及蘇州紡織控股公司出具之解約協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收費專用票據、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 決書等影本在卷可憑,是被告上開所辯,堪信屬實,從而要難認被告對告 訴人戊○○之投資款有何侵占犯行可言。
2、而告訴人戊○○就被告此部分之指訴,僅係以聽聞被告大陸司機稱被告已 收得人民幣八十八萬元云云,尚乏其他具體之證據,即臆測被告侵吞其投 資款,由此益見被告應無侵占犯行可言。




綜上所述,被告與告訴人間應係股東間之投資糾紛,尚難認被告有侵占告訴人款 項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業務侵占之犯行,是本件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況查公訴人起訴被告所涉上開業務侵占犯行之行為地均係在大陸地區,按本法( 刑法)於中華民國領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 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刑法第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 設籍於臺北縣,但其行為是否得援引我國刑法加以處斷,端視現階段之大陸地區 是否為我中華民國之主權有效地域範圍,蓋國家刑罰權乃國家主權作用之一種形 態,故刑罰權行使關於地之範圍,應與主權支配之地域相同,若為主權所不及之 地域,除特定之犯罪行為外,要無刑罰權之適用。雖然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亦宣稱 擁有主權,然而依國際情勢實不容否認該地區現係由另一政治實體「中華人民共 和國」所統治,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 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次按本法(刑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 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七條定有明文,因之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犯罪,必其所犯之罪,非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之罪,且其所犯最輕本刑須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為犯罪地法律所處罰者,始有其適用。本件公訴人起訴 被告涉嫌之業務侵占犯行,其最重法定本刑依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 規定,係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非最輕本刑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公訴人起訴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縱認屬實亦不能適用我國 刑法予處罰,即其行為不罰,亦應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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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