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張昕
原 告 張炳煒
原 告 李宜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黃水噴
訴訟代理人 楊增麗
陳素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