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林建辰
債 務 人 陳華玲
一、債務人林建辰、陳華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
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辰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
華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
59,51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建辰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01月01日(即第66期),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3,939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華玲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建辰、陳│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7│年息1.15% │
│ │13939 │華玲 │月1日起 │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建辰、陳│自民國106年2│至民國106年7│年息0.115% │
│ │13939 │華玲 │月2日起 │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6年8│年息0.215% │
│ │ │ │月26日起 │月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月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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