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351號
FYEV,108,豐補,351,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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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51號
原   告 睿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弦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旺欉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5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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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