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六三號)及移送併
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己○○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在台北縣樹林鎮○○路一一一巷五十三巷三樓 住處,擔任會首召集互助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連同會首共三十三會 ,會期自八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止,每月十日在上址開標,並 以於未書明標單字樣之投標紙張上填載利息金額,依填載最高利息者得標,活會 會員扣除當次開標利息數額後繳付會款,己○○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先後於前開會期內,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時間,在台北縣 樹林鎮○○路一一一巷五十三巷三樓,利用多數會員並非完全認識之機會,以未 寫標單之方式,分別冒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會員之名義詐標,再向活會會員 丙○○、辛○○○、子○○、甲○○(另以楊淑玲名義參加一會)、庚○○(以 自己名義參加三會及趙鐵雄名義參加一會,已標走一會)、戊○○、丑○○、劉 新圖、癸○○、邱素琴、壬○○、寅○○(其中壬○○與寅○○已共同標走一會 )、丁○○、古照安等會員詐取會款,共計冒標三會,每會詐得約四十八萬元, 三會共計詐得約一百四十四萬元。嗣於八十八年一月十日,己○○宣布倒會,活 會會員丙○○、辛○○○、子○○、甲○○、庚○○、戊○○、丑○○、劉新圖 、癸○○、邱素琴、壬○○、寅○○、丁○○、古照安等人核對渠等所持有之互 助會單上活會會數,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丙○○、辛○○○、丁○○、壬○○、寅○○、癸○○、丑○○、子 ○○、戊○○、庚○○、甲○○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 、辛○○○、丑○○、戊○○、寅○○、子○○、乙○○、甲○○指訴之情節相 符,並經告訴人寅○○、癸○○、子○○、甲○○、丑○○、戊○○、丙○○、 壬○○、庚○○、丁○○於本院另案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三0七號偽造文書等乙案 指訴確實,有該案卷影本一宗、互助會單一紙附卷可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己○○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 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 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各冒標行為,同時詐取各活會會員之會款,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非分之財,組織互助 會擔任會首,詐取金額達一百四十四萬元,影響社會經濟秩序非微,且犯後迄今 仍未與被害人和解,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一號),與起訴之事實,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一併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黃 大 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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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冒標時間 │ 冒標會員 │ 犯罪行為 │ 騙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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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一 │八十六年五月十│ 丙○○一 │ 向活會會員詐稱李 │約四十八萬元 │
│ │日至八十六年六│ 會 │ 淑麗得標,而冒用 │ │
│ │月間某月 │ │ 丙○○得標之名義 │ │
│ │ │ │ ,向會員詐騙會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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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 │八十六年十二月│ 劉新圖一 │ 向活會員會詐稱劉 │約四十八萬元 │
│ │ │ 會 │ 新圖得標,而冒用 │ │
│ │ │ │ 劉新圖得標之名義 │ │
│ │ │ │ ,向會員詐騙會款 │ │
├──┼───────┼─────┼─────────┼───────┤
│ │ │ │ │ │
│三 │八十七年一月至│ 庚○○一 │ 向活會會員詐稱郭 │ 約四十八萬元 │
│ │八十八年一月十│ 會 │ 連結得標,而冒用 │ │
│ │日間某月 │ │ 連結得標之名義 │ │
│ │ │ │ 向會員詐騙會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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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共計約一百四 │
│ │ │ │ │ 十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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