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陳哲明
被移送人 林奇威
被移送人 蔡宇哲
被移送人 劉仁裕
被移送人 賴昀飛
被移送人 黃元生
被移送人 劉元寶
被移送人 魏華霖
被移送人 周韋成
被移送人 陳維志
被移送人 張羽燕
被移送人 張浩祥
被移送人 張佑欣
被移送人 蔡宗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蔡宗翰身分證統一編號:L1248「69」2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L1248「96」240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所制作之裁定書,其文字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