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108年度,20號
FYEM,108,豐秩,20,2019060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陳哲明 


被移送人  林奇威 


被移送人  蔡宇哲 


被移送人  劉仁裕 


被移送人  賴昀飛 


被移送人  黃元生 



被移送人  劉元寶 


被移送人  魏華霖 


被移送人  周韋成 


被移送人  陳維志 


被移送人  張羽燕 


被移送人  張浩祥 


被移送人  張佑欣 


被移送人  蔡宗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蔡宗翰身分證統一編號:L1248「69」2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L1248「96」240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所制作之裁定書,其文字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