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8年度,168號
HUEV,108,虎簡調,16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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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若如、相對人廖魏燕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廖若如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 新臺幣397,053 元及其利息,迄今仍未清償,有相對人廖若 如現金卡帳務明細為證。聲請人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廖本 留有雲林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分之1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 )、社 口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社口段00 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及社口段0000-000 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未知遺產。惟相對 人廖若如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 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廖本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 與相對人廖魏燕玉合意,由相對人廖魏燕玉為系爭不動產之 繼承登記,相對人廖若如則全然放棄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相對人廖若如就系爭不動產之應 繼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廖魏燕玉,又相對人廖魏燕玉於繼承 系爭不動產後,復將雲林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3 分之1 )及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相對人廖若如與相對人廖魏燕玉就 系爭不動產之行為,自係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廖若如於遺產分割協議 中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予相對人廖魏燕玉之意思表 示,相對人廖魏燕玉應將雲林縣○○鎮○○段000000000 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分之1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5分之1 )於民國98年2 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 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該等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相對人 廖若如、相對人廖魏燕玉公同共有,另相對人廖魏燕玉應將 雲林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 1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及 同地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於107 年7 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 取得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廖若如、相對人廖魏燕玉公同共有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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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