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小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李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聖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調解之聲請,僅列「謝聖凱」為相對人,未 提出「謝聖凱」之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之地址,難以具體特 定當事人,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以函文命聲請人於 文到5 日內補正相對人「謝聖凱」之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識別之資料,然聲請 人於108 年6 月17日收受上開函文,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1 件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本件因當事人之 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