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原小字,108年度,17號
HLEV,108,花原小,17,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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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原小字第17號
原   告 鄭子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律師
被   告 馮春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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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