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原告與被告黃瀚德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