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63號
KSDA,108,簡,63,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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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原告與被告黃瀚德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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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