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69號
KSDA,108,交,169,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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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69號
原   告 張簡大川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
  告應提出民國108年6月3日高市交裁字32-B00000000號裁決
  書影本於本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應補繳本件
  訴訟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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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