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23號
KSDA,107,稅簡,23,2019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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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
抗 告 人 郭黃仙鳩
抗告人因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107年度稅簡第23號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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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