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抗 告 人 郭黃仙鳩抗告人因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107年度稅簡第2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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