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24號
KSDV,108,除,124,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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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已依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本 票1 紙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 字第4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1 月3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 108 年5 月3 日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3 紙在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 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 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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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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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帳號 │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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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美菊、│ │ │100,000元 │92年5月13日 │ │ │
│ │李榮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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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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